113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一、申請身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學生(第一次辦理須另填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報部核准)、現役軍人子女學生。
二、請注意: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及特殊境遇家庭子女必須有公所核發113年有效之證明才能申請該類學雜費減免。(※減免優待身分變更或註銷時,應立即告知學校承辦人,不然恐將涉及法律責任並須繳回溢領之減免/助學金補助款。)
三、申請及繳件:113/5/1(三)起至註冊截止日前(113/9/6)於「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並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後須簽章,於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繳交相關證明文件日間部繳件至學務處生輔組(L101)、進修部繳件至進修處(S101)才算完成申請手續。(截止日後才取得減免證明文件者請立即找承辦人補辦,逾期則無法辦理)。※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詳見「申請書暨切結書」上之說明※
四、請先完成學雜費減免(線上填報,列印紙本繳件),扣除減免金額後,再進行繳費註冊。
五、欲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完成學雜費減免申請,再列印就貸可貸金額明細表去辦就貸。
六、請至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s://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七、申請須檢具之各項證明之有效期限須於民國「113年09月06日」之後,方可申請本學期(113-1)的學雜費減免。申請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及學習障礙學生尚需提供3個月內申請之「父母/監護人/配偶及學生本人之戶籍謄本影本(須有記事欄)」,且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八、政府提供之各類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助學金,及其他與學雜費減免性質相當之給付,僅能「擇一申領」,教育部與政府各部會皆會進行名單比對,請勿重複申領!
九、113學年度弱勢助學通過者:上學期通過弱勢助學者補助一學年(上、下兩學期)之學分學雜費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扣除後若仍有餘額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若上學期有辦理就貸,則須將溢貸款退回銀行(補助款不得同時貸款)。
十、學生轉學、轉系/部、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十一、「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重修、補修者,不予減免;
十二、「研究所在職專班」各減免身分類別皆可以申請,身心障礙人士子女除外。
十三、延修生僅能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學習障礙生」減免,其他助學減免皆不得申請。
十四、低收入戶學生另外可再申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符合資格者請留意校方公告時程,並於公告之申辦期限內找承辦人提出申請並完成繳件,以維自身權益。
十五、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參加教育部各項選送出國計畫、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等,因不符社會救助法「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日」之規定而遭註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請學生主動向校方提出,以能另案辦理學雜費減免事宜。
十六、每個學期的學期末(第一學期為5月1日、第二學期為12月1日)即可開始辦理「下一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基於作業時效及公平性等原則,請學生每學期須依公告期限內確實完成申請及繳件,以免喪失個人權益。
十七、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提升職場競爭力,教育部於100學年度起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籍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相關學分費減免依規定額度比例辦理。惟「原住民籍學生」該項費用之減免,依實際修讀之學分費×0.7核給。
十八、相關內容詳見「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www.edu.tw/helpdrea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