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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公告類型: 新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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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凡持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證明書(或核准公文),有效期限需為民國「106年1月1日」之後,方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自本學期起,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證明或鑑定中心鑑定證明之同學,申請學雜費減免時需提供「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申請、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以利教育部查核同學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

附檔:

發布日期: 2016/12/09
發布人員: 吳祐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