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凡持鄉、鎮、區公所核發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證明、特殊境遇家庭身分認定證明書(或核准公文),有效期限需為民國「106年1月1日」之後,方可申請學雜費減免。
二、依據「身心障礙學生及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學費用減免辦法」,自本學期起,持有直轄市、縣(市)政府鑑定證明或鑑定中心鑑定證明之同學,申請學雜費減免時需提供「父母或監護人及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三個月內申請、記事欄不可省略)或新式戶口名簿」,以利教育部查核同學前一年度家庭年所得。 附檔:
辦公室地點:S棟一樓101辦公室(7-11對面) 連絡電話:(06)253-3131分機2400~2403 E-mail:dept_stustoee@stust.edu.tw
(一)學籍、選課、畢業、休退學、成績等教務工作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15:00~22:00、週六9:00~17:00
(二)學雜費減免、弱勢助學、就學貸款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15:00~22:00
(三)兵役、停車證、校園安全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15:00~22:00
(四)推廣教育、學分班、產投班服務時間:週一至週五 9:00 ~17:30 (12:00~13:30休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