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s://osa.stust.edu.tw/tc/node/reduce2
說明:
一、 轉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轉入新學校就學,並已通過108學年度教育部弱勢助學金身分者,由轉入學校於下學期核發。
二、 申請轉入至本校之程序:
請轉學生回原學校申請合格證明文件(註1),於開學後一週內(109年2月21日前)繳交至本校學務處課外組(L101辦公室)辦理轉入手續。
(日間部洽5號窗口莊老師;進修部洽8號窗口王老師)
註1:請原學校至「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平台下載列印學生查核結果,並加蓋學校單位證明章及註記原學校代碼。
三、 學校依據教育部「大專校院弱勢學生資格查核系統」之查核結果於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請轉學生完成辦理扣減程序後,再繳交學分學雜費之餘額或辦理就學貸款。若完成辦理扣減程序後,弱勢助學金仍有餘額者,上學期現金繳費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辦理就學貸款者,補助款不得同時貸款,若因弱勢助學補助所衍生之溢貸情形,則須由學校將溢貸款退回銀行。
四、 補助範圍
(一)本項補助範圍包含學分學雜費,不包含延長修業年限、重修及補修等就學費用。
(二)學生轉學、休學、退學、遭開除學籍或其他情形之助學金核發方式:
1. 學生未完成上學期學業(如休學、退學或遭開除學籍)者,不予核發;未完成下學期學業者,已核發之助學金不予追繳,復學或再行入學時,該學年度已核發的助學金,不再重複核給。
2.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轉入新學校就學者,由轉入學校核發。
3.學生完成上學期學業後下學期不再就學者,核發1/2補助金額。
4.學生下學期改申請其他補助者,核發1/2補助金額。
(三) 該學年度實際繳納之學分學雜費如低於補助金額,僅得補助該學年度實際繳納金額。
(四)同一教育階段所就讀之相當年級已領有助學金者,不得重複申領。
(五)已申請本部各類學雜費減免及政府其他助學措施者,不得再申請本計畫的助學金。
五、 補助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