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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1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申請公告

公告類型: 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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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大專校院「學生校外住宿租金補貼」
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對象:符合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或符合大專校院弱勢學生助學計畫助學金補助資格之學生。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頂樓加蓋房屋,不可以申請


(二) 本學期受理期間(學生每學期主動提出申請)

109/09/14()109/10/13()截止。週一至週五9:00~21:30備齊「申請書、切結書(有三頁)及相關證明文件」繳交至生活輔導組(L102)秦寶童教官才算完成申請手續逾期不予受理。請同學特別留意!!!

(三) 登錄網址

請同學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完成登錄後,列印「申請書」並下載「切結書」,皆須簽名蓋章,並完整備齊相關文件提出申請。登錄網址:

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s://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四) 上網登記後,請備齊下列資料繳交至生輔組秦寶童教官(L102)

1.   申請書暨切結書

2.   租賃契約影本

3.   建物登記第二類謄本 (任何人出示身分證明文件,都可至各地政事務所申請)

4.   郵局存摺封面影本(必須是學生本人的,非本人帳號及其他金融機構皆不受理)

(五) 補助金額:

補貼學生於學校、分校、分部或實習地點(相鄰)縣市校外住宿之租金;補貼期間,以「月」為單位,當月份居住天數未達1 個月,以1個月計算;上學期為8 月至隔年1 月、下學期為2 月至7 月,每學期以補助6 個月為原則。

學生租賃地

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所在縣市

每人每月

補貼金額

臺北市

1,800

新北市

1,600

桃園市

1,600

臺中市

1,500

臺南市

1,350

高雄市

1,450

新竹縣、新竹市、苗栗縣、彰化縣、雲林縣、嘉義市、嘉義縣、屏東縣、澎湖縣、基隆市、宜蘭縣、花蓮縣、南投縣、臺東縣

1,350

金門縣、連江縣

1,200

 

(六) 學生簽訂租賃契約注意事項(必看)

1.   未滿20 歲之學生仍須以承租人身分簽訂合約,並請於契約中加註法定代理人身分證字號

2.   多名符合申請資格之學生,共同承租同一住宅,惟為避免共同承租人之承租時間不同(部分人員提前結束合約影響契約效力)共同承租人請分別簽訂合約

3.   租賃契約須由學生本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出租人或房屋所有權人簽定。

4.   出租人可以是房屋所有權人的代理人,但只有出租人就是房屋所有權人時,才能享有公益出租人之租稅優惠。

5.   出租人非房屋所有權人之代理人時,學生仍得持該租賃契約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惟務請學生審慎評估是否承租未經房屋所有權人授權之租賃行為,以避免日後衍生爭議

6.   頂樓加蓋房屋因不符合消防法及建築物室內裝修管理辦法等相關規定,爰不可申請

(七) 學校將經費撥付予學生:

原則上於上學期1215/下學期於515日前統一發放補助經費(實際撥款日仍須視教育部撥款時間而定)

(八)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若有下列情事,不得提出申請:

1. 已於校內住宿或入住學校所承租之住宿地點者,不得提出申請。

2. 延長修業、已取得專科以上教育階段之學位再行修讀同級學位,同時修讀二以上同級學位者,除就讀學士後學系外,不得重複申請補貼。

3. 已請領其他與本計畫性質相當之住宿補貼,或已在他校請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不得重複申請。

4. 學生不得向直系親屬承租住宅,該住宅所有權人亦不得為學生之直系親屬(含學生或配偶之父母、養父母或祖父母)

5. 申請「學校以高教深耕計畫『學校自籌款』所提供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仍可申請本補助,但所請領之補貼金額,每月不可超過學生校外租屋之租金。

6. 低收入戶學生由學校提供校內免費住宿為原則,如個人因素至校外住宿者,不予補助;除非學校宿舍不足而無法提供低收入戶學生免費住宿,才可以申請。

(九) 租金補貼期間有下列情事,溢領租金補貼之處理:

1.   學生如未完成當學期學業,若其後重讀、復學、再行入學就讀而欲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

2.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而未再租賃其他住宅者,應主動繳回溢領金額;若未主動繳回,經查獲將予以追繳,或於其後有租賃其他住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學校將扣除溢領之租金補貼金額。

(十) 學生申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之義務:

1.   學生已請領租金補貼期間屆滿前租賃契約消滅,再租賃其他住宅,應於簽約後10日內主動檢附新租賃契約予學校;未主動提供新租賃契約,致溢領校外住宿租金補貼者,欲再次申請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時,由學校扣除溢領之補貼金額。

2.   違反校外住宿租金補貼有關規定,學校將自事實發生之當月份起停止發放租金補貼;已補貼者,學生應主動繳回溢領之租金補貼。涉及刑責者,移送司法機關辦理。

(十一)   詳見:https://osa.stust.edu.tw/tc/news/10-64870-n

 

如有相關問題請至生輔組洽詢

承辦人:秦寶童教官E-mailchen193545@stust.edu.tw 電話:(06)253-3131分機2201

發布日期: 2020/05/19
發布人員: 王玉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