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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公告類型: 一般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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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學年度第1學期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申請注意事項

一、 申請身分:低收/中低收入戶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學生、學習障礙學生、極重度/重度/中度/輕度身心障礙人士子女、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原住民學生、軍公教遺族學生(第一次辦理須另填軍公教遺族就學優待申請書報部核准)、現役軍人子女學生。

二、  請注意:必須有公所新核發109年有效之低收入戶、中低收入戶、特殊境遇家庭證明才能申請該類學雜費減免。(減免優待身分變更或註銷時,應立即告知學校承辦人,不然恐將涉及法律責任並須繳回溢領之減免/助學金補助款)

三、  申請繳件109/05/20()起至109/09/25()於「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並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後簽章,於週一至週五9:00~21:50繳交相關證明文件課外組(L101)才算完成申請手續。(截止日後才取得減免證明文件者請立即至L101補辦,逾期則無法辦理)※應繳交之證明文件詳見「申請書暨切結書」上之說明※

四、  請同學先完成學雜費減免申請及繳件,扣除減免金額後,待學校公告下一繳費梯次時間,再列印繳費單去繳費以完成註冊。

五、 需辦理就學貸款者,請先完成學雜費減免申請,扣除減免金額後去辦就貸,以免造成溢貸問題

六、 請至學校首頁→E網通學生資訊系統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或直接連結至https://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七、  申請須檢具之各項證明之有效期限須於民國1099月開學日」之後,方可申請109學年度第1學期的學雜費減免。申請身障學生、身障人士子女學習障礙學生尚需提供3個月內申請之「父母/監護人/配偶學生本人戶籍謄本正本(須有記事欄)」,且最近一年度家庭年所得未超過新臺幣220萬元。

八、  政府提供之各類就學補助/學費減免/助學金,及其他與學雜費減免性質相當之給付,僅能「擇一申領」,教育部與政府各部會皆會進行名單比對,請重複申領!

九、  109學年度弱勢助學通過者:上學期通過弱勢助學者補助一學年(兩學期)之學分學雜費下學期註冊繳費單逕予扣減,扣除後若仍有餘額者,則於下學期撥付至學生之郵局帳戶;若上學期辦理就貸,則須將溢貸款退回銀行(補助款不得同時貸款)

十、 學生轉學、轉系/部、休學、退學或開除學籍,其後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減免者,「不得重複減免

十一、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重修、補修者,不予減免

十二、延修生僅能申請「身心障礙學生」或「學習障礙生」減免,其他助學減免皆不得申請。

十三、低收入戶學生另外可再申請「學產基金低收入戶助學金」符合資格者請留意校方公告時程,並於公告之申辦期限內至L101提出申請並完成繳件,以維自身權益。

十四、 具低收入/中低收入戶資格者參加教育部各項選送出國計畫、選薦出國研修或國外專業實習等,因不符社會救助法「最近一年居住國內超過183」之規定而遭註銷低/中低收入戶資格者,請學生主動向校方提出,以能另案辦理學雜費減免事宜。

十五、 每個學期的學期末(第一學期為520日、第二學期為1220)即可開始辦理「下一個學期」的學雜費減免,基於作業時效及公平性等原則,請學生每學期須依公告期限內確實完成申請及繳件,以免喪失個人權益。

十六、為鼓勵學生多元學習,提升職場競爭力,教育部於100學年度起放寬低收入戶學生及中低收入戶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及其子女、原住民籍學生及特殊境遇家庭之子女修讀輔系、雙主修及教育學程之學雜費減免限制,相關學分費減免依規定額度比例辦理。惟「原住民籍學生」該項費用之減免,依實際修讀之學分費×0.7核給。

十七、   相關內容詳見「教育部圓夢助學網」:https://helpdreams.moe.edu.tw/AidEducation_3.aspx

十八、   校內公告詳見:學生事務處課外組學雜費減免:https://osa.stust.edu.tw/tc/node/reduce

※學校公告:

https://osa.stust.edu.tw/tc/news/10-63883-n

發布日期: 2020/05/20
發布人員: 王玉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