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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公告類型: 新生專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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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5學年度第一學期學雜費減免申請公告

一、申請日期:105520(星期五)105831(星期三)

二、舊生必須於105722(星期五)前辦理學雜費減免,直接扣除減免差額後,再至銀行繳費或辦理就學貸款,如105722日後才取得減免資格,最晚請於105831(星期三)前完成申請手續。

三、收件時間:週一至週五15:00 ~ 17:0018:00 ~ 22:00

週六13:00 ~ 20:00、週日9:00 ~ 16:30

74~831(暑假)之週一至週五上班時間為18:00 ~ 22:00

四、收件地點:週一至週五請至進修部學務組(C104),週六、日請至進修部教務組(C105)

五、轉學生、復學生請於開學前開學第一週內提出申請並繳交相關證明文件。

六、繳交證件:於上述時間內,至「學雜費減免登錄網」登錄後列印「申請書暨切結書」,並依各減免身分繳交證明文件至進修部學務組(C104)或進修部教務組(C105),始能完成教育部各類學雜費減免,相關證明文件請參閱附檔「各類學生就學優待減免學雜費分類標準表及繳交文件」。

七、「學雜費減免登錄網」請至學校首頁→本校學生→學務資訊→學雜費減免登錄網,或直接連結至http://portal.stust.edu.tw/activity/reg_reduce.aspx

八、身心障礙學生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前一年度家庭所得總額必需未超過新台幣二佰二十萬元方能申請。

九、依據各類就學減免辦法,政府提供之獎助學金僅能「擇一申請」。

十、學生轉學、重讀、復學或再行入學時,休學、退學前所就讀之相當學期、年級已享受減免之費用,「不得重複申請減免」。

十一、        「身心障礙人士子女」就讀研究所在職專班延長修業年限重修補修者,其就學費用不予減免。

十二、        學雜費減免需於每學期「登錄資料」並繳交「申請書暨切結書」、「相關證明文件」,至進修部學務組提出申請。

十三、 「學產基金設置低收入戶學生助學金」請於開學第一週前繳交申請表(格式請參見第2)低收入戶證明正本 前學期成績單(可交影本)印章(如上學期已繳者,則不需再交),至進修部學務組(C104)

發布日期: 2016/06/22
發布人員: 吳祐銘